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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至专律所】
    2021/2/9 13:16:44

    “自己的产品跟起诉人的专利不一样呀,为什么就是侵权呢?”相信很多被起诉的人都会有这个想法。下面至专律所小编将引用外观专利侵权的相关案例作为解答。

    以(2020)粤民终2666号判决书为例,晶日公司专利为草坪灯,被诉侵权产品也为草坪灯,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晶日公司专利进行比对,两者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产品上部的三个角部被三根倾斜的较细柱体包围支撑,产品下部为较规则的三棱柱体,底部有一扁三角形支座,仅在顶部条纹、支撑柱体条纹及上部中间钻石造型部分存在差异,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综合判断,上述差异属于细微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影响,故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晶日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在工业设计中,一般都会以在先产品为蓝本进行修改,进而衍生出新的产品,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都有很多,但是在后产品是否侵犯在先产品的专利需要进行对比,判断与在先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与在先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

    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一样的地方是,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为普通消费者的目光。有时候产品的确是有修改,可是同一类产品,普通消费者的眼光认为是像的,哪怕行内人说修改达到了6成7成,这种也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