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专利法没有关于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法院作出认定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间接侵权行为从其性质上说应当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连带侵权责任,由此应当得出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必须以直接侵权行为存在为先决条件的结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得出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有两种做法:
①专利权人在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时提供证据,证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已生效,同时证明被控间接侵权人向该判决或者决定认定的侵权人销售、提供有关产品,供其在直接侵权行为中予以应用;
②专利权人将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由法院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在法院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进一步判断间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采用上述所说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间接侵权的认定建立在一种可靠和牢固的基础之上,防止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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