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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至专律所】
    2021/2/9 15:15:52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合法来源是承认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只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被诉侵权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法来源抗辩是如何适用的呢?

    案件索引:

    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81

    基本案情

    原告:董学民

    被告:张添源

    原告董学民上诉称: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添源赔偿董学民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共5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张添源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1: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2:张添源有多个销售渠道,并且库存数量多于采购数量无法合理解释;3:两个订单只有一个订单能证明张添源曾经向义乌市臻俏服饰厂采购过同类耳罩产品,无证据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侵权产品就是义乌市臻俏服饰厂曾经售出的240件产品的一部分,且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无法通过交易快照或交易详情中厂家独有特征的图片进行比认。(二)一审判决金额不合理。

    张添源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董学民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有其他来源或者我方存在其他销售渠道应当举证证明,二审中我方提交了义乌市臻俏服饰厂现在的销售页面以供比对。董学民提起的5万元赔偿金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董学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 1.张添源立即停止销售;2.张添信赔偿董学民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经原审法字认定事实:张添源就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张添源提供的证据亦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原审法院对于张添源关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于董学民要求张添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张添信销售的被诉侵权耳罩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利人请求停止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无主观过错的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对于客观条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价格合理、来源清晰、渠道合法,其销售行为符合合乎交易惯列,诚信原则,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在专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广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依据在案证据,张添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董学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合法来源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某些被诉侵权方如果举证涉产品来源合法,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专利侵权的抗辩制度。

    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被诉侵权方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个是必要前提,若只是为了个人的学习或者科研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只这三个行为适用合法来抗辩,而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三)主观是善意,这里的善意表现为不知道。

    (四)能证明来源合法,主要是购销、发票等证据

    在满足了上述要件之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但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比如立即停止侵权或是赔偿原告方合理的维权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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