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指控有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被控侵权人使用的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现有技术的专利纠纷中,被告可以引用“现有技术”为自己抗辩。
如果从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找到一份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XX年XX月XX日,早于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被诉侵权的外观设计相同,那么外观设计即属于现有设计。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案件索引】
案号:(2020)粤73民初193号
原告: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江门市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本专利侵权纠纷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目前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在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德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德悦公司赔偿家馨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3.德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答辩:1.德悦公司虽有销售行为,但是向境外出口,提供的报价单是外文报价单,销售对象是香港公司,销售行为不在境内发生,不属我国专利法管辖;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3.家馨居公司要求的金额过高,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不高,单价不足50元,涉案专利价值也不高,本案专利已接近权利终止期限,而且德悦公司也没有侵权故意。
经审理,法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状态
专利名称:马桶刷刷座
专利号:ZL20123013XXX7.3;
专利权人:家馨居公司;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关于家馨公司指控的制造、销售行为是否成立
德悦公司认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家馨居公司另指控德悦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侵权比对
经比对,被诉侵权侵权产品与涉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
第四、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德悦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提供交了申请号为200830003XXX.9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作为证据。该专利的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均在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2年5月14日之前,已公开发布。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对比,二者整体均为顶端带盖的圆柱形桶座,盖面均有一U形设计。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外观,故应当认定德悦公司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德悦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德悦公司不构成侵害专利权,家馨居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判决如下:驳回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广州家馨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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