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起专利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原告已经公证的证据下,有的被告不得不当庭承认许诺销售行为,但是并非承认了许诺销售行为就意味着要赔付给原告。下面小编举例说明一下,摘抄判决文书(2016)粤73民初87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确认被告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制造与销售行为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那如果让承认了许诺销售的行为后也不侵权呢?依据的法条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被告提交了(2016)粤江江海第5002号公证书及(2016)粤江江海第6178号公证书证明在涉案外观专利设计申请日2015年1月27日之前,在“挖灯网”和“ISSUU”网站都上传有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灯饰图片。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理由是:一、公证书中两个网站的经营者均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普通公众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图片上传时间及修改时间一般不能擅自变更,没有相反证据可作为初步证据,并且法院向挖灯网经营者致函查询到其图片的更新时间为上传时间且该时间没有修改过。二、两个独立的网站都曾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上传基本相同的图片,证据之间内容互相印证。
通过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现有设计抗辩得以成立,被告也做了比较多的准备工作,,法院也是做了很多的审查工作,有这两个网络平台上图片使得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背后是具有专业性极强的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操办,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还是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