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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诉讼之现有设计抗辩及专利无效申请中止审理【至专律所】
    2021/2/22 17:20:48


    【案件背景】

    原告中山某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1)、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门市部(被告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至专律师事务所黄丽律师、马可律师进行代理本案。此专利诉讼案件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原告诉称被告1生产、被告2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1停止生产、被告2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2.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3.被告1、被告2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所黄丽律师、马可律师代理被告共同答辩称:1.确认被告1生产行为,被告2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但均没有库存;2.我方已在庭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且原告诉请过高;3.我方庭前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审查程序,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告12均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至专律所黄丽律师及马可律师充分利用了至专律所53个全球专利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运用了现有设计抗辩手段进行答辩。同时,提出专利无效审查申请,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不侵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并认为:被告12在此专利诉讼案件中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该对比文件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故属于现有设计。将现有设计文件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无实质性差异,故被告12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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